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运费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213号 发文日期:2003-02-24 阅读次数:20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取得国际货运发票所列运费能否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2〕192号)收悉。关于企业所支付的境外运费能否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七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确定,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包括境外运费部分。但如果该企业在2002年1月1日以前是以出口货物到岸价格(CIF)计算企业应缴税金的, 考虑到其出口货物销项税计税金额已包括境外运费,该境外运费如符合运费抵扣条件,可允许其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应仅限于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 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应遵照现行规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免抵退税,有关境外运费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05-19]
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04-28]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04-28]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4-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3-21]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