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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2号 发文日期:2004-03-01 阅读次数:334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淮牌轻型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江淮牌轻型客车 HFC6470AH  2002.3.22
        HFC6470AC8
        HFC6500AI
        HFC6470A   2002.11.6
        HFC6500AIC8
        HFC5026XXY
        HFC5036XXY
        HFC5036XZH
        HFC5036XZHL
        HFC5036XJB
        HFC5036XJ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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