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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76号 发文日期:2003-04-04 阅读次数:167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的与会议活动相关的收入即场租、宴会收入和参观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管理局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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