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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378号 发文日期:2003-04-08 阅读次数:28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能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地税发[2002]218号)收悉。江苏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股份占97%)出资90%和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为内资企业)出资10%,于1997年再投资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建筑陶瓷及其它建筑材料制造,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关于该公司能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鉴于再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资所占的股份比例为87.3%(97%×90%),并业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306号)的规定,可对该企业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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