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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400号 发文日期:2003-04-17 阅读次数:243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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