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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3]82号 发文日期:2003-04-21 阅读次数:419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免征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在基建期间发生的契税;
  2、对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生产用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补充说明:失效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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