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86号 发文日期:2003-04-28 阅读次数:383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 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 × 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