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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546号 发文日期:2003-05-21 阅读次数:242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泰国东方航空公司开通曼谷至上海及曼谷至广州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际函[2003]292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中泰两国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1990年3月28日签署的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泰国东方航空公司开通曼谷至上海及曼谷至广州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民航际函[2003]292号
  根据中、泰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泰国东方航空公司(Orient Thai Airlines)将于2003年4月30日起开通曼谷至上海及曼谷至广州往返定期航线。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线:曼谷——上海(浦东)——曼谷
  航班号:OX400/401
  机型:B747
  班期:周一、二、四、五
  二、航线:曼谷——广州——曼谷
  航班号:OX412/413
  机型:B747
  班期:周一、六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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