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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72号 发文日期:2003-06-20 阅读次数:402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8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8月16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7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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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199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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