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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765号 发文日期:2003-06-26 阅读次数:313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并下发用户使用。
  五、《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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