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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报送财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782号 发文日期:2003-06-27 阅读次数:249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2〕56号)要求,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应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清理后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专办)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报送依据
  清理和报送现有银行账户的依据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79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清理工作安排
  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保清理工作质量。现有银行账户清理撤并后,将符合《办法》规定拟保留的银行账户,报送财专办审批。
  省国税局系统财务部门负责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省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请速与财专办联系银行账户报批的具体事宜。
  (二)省国税局系统财务部门要在当地财专办对本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备案工作完成后,做好本省银行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
  附件:1.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部分指标说明
  2.《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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