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 〔2003〕运股财字第318/2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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