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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美国派森斯高技术集团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282号 发文日期:2004-02-19 阅读次数:403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04〕13号)和《关于拟同意减半征收青岛宏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让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04〕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为履行与积水(青岛)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2JPTAY99200208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美国派森斯高技术集团公司为履行与青岛宏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生产与销售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2USTAY9902PRC1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合同总价款中不超过50%的部分),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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