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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66号 发文日期:2004-09-07 阅读次数:317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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