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80号 发文日期:2004-10-25 阅读次数:405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7-04-26]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3-31]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6-11-28]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8-24]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01-20]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