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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86号 发文日期:2004-11-29 阅读次数:391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青岛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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