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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3]226号 发文日期:2003-11-05 阅读次数:263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陕财办[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秦始皇陵历史悠久,文物价值高,在国内外影响大,保护、利用、管理好陵墓遗址,不仅十分迫切,而且非常必要。修建秦始皇陵遗址公园,不仅可以将村民和企事业单位整体搬迁,使陵区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休闲的场所,它既是一个文物保护项目,又是一个对民众进行中国历史教育的基地,其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鉴此,同意全额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占用耕地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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