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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4]184号 发文日期:2004-12-21 阅读次数:391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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