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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3]227号 发文日期:2003-11-18 阅读次数:280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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