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3-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