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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308号 发文日期:2003-12-08 阅读次数:380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3〕4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海船厂 1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航海仪器总厂 1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8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埔区
  9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0 中国船舶工业船舶工艺研究所 8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50 上海市普陀区
  12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5 上海市普陀区
  13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黄埔区
  14 澄西船舶修造厂 180 江苏省江阴市
  15 南京绿洲机器厂 8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70 江苏省镇江市
  18 广州黄埔造船厂 130 广州市黄埔区
  19 广州造船厂 10 广州市芳村区
    20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州市东山区
  21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2 华南船舶机械厂 10 广西梧州市
  23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4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5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6 江西浔阳电子仪器厂 5 江西省德安县
  27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8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560 北京市海淀区
  29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1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 计 3700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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