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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326号 发文日期:2003-12-09 阅读次数:171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水总财〔2003〕67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水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同意该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中水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水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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