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254号 发文日期:2003-11-21 阅读次数:239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09-12]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