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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23号 发文日期:2004-07-21 阅读次数:355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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