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6]10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8-18 实施时间: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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