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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879号 发文日期:2003-07-17 阅读次数:294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其中郑州宇通ZK5130XCX型146辆,郑州宇通ZK5080XCX型241辆,郑州宇通ZK5161XCX型14辆,郑州宇通ZK5081XCX型49辆,详见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
  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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