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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266号 发文日期:2003-12-31 阅读次数:231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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