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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2]27号 发文日期:2001-01-23 阅读次数:186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二、2001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略)
    三、2001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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