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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54号 发文日期:2001-04-03 阅读次数:229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06号  2001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251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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