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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企[2001]45号 发文日期:2001-04-17 阅读次数:214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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