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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1]89号 发文日期:2001-06-01 阅读次数:221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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