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