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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12号 发文日期:2001-06-26 阅读次数:204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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