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补充说明: |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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