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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发文日期:2002-01-23 阅读次数:492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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