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之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70 2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3 河北省邮政用 196.00 4 山西省邮政局 207.0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6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7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9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18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33 合 计 126,781.20 —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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