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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122号 发文日期:2002-02-01 阅读次数:57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海南、山东、江苏、贵州、黑龙江、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2001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2001〕外经贸计财字第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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