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格式、内容略)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业务约定书
业 务 约 定 书 编号:第 号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 (委托方)委托 (受托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完成审核报告时间: 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受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如超越时限,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4、因受托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委托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委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4、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按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代理费用按 方式,自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完毕。 四、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约定书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约定书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七、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2.:审核报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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