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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经济特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164号 发文日期:2002-11-23 阅读次数:187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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