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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1037号 发文日期:2002-12-10 阅读次数:366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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