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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746号 发文日期:2001-10-10 阅读次数:176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1]第1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00 辽宁沈阳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80 天津东郊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00 陕西西安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大兴
  5 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60 北京丰台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0 上海闸北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50 四川成都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0 肃天水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焦作
  10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110 北京丰台
      合计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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