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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5号 发文日期:1999-01-06 阅读次数:198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重庆、河南、吉林、黑龙江、天津、安徽、广东、江西、湖南、山东、辽宁、河北、云南、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30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重庆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度向重庆市和四川省外所属企业,按这些企业实际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年销售收入核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重庆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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