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配合你市政府改进拆迁补偿办法,现就《通知》第二条中所称“空置商品住房”的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第二条中所称“空置商品住房”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你市政府正式实施新的拆迁补偿办法以前为安置被拆迁户而外购的空置商品住房,且该商品住房必须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 前款所称“新的拆迁补偿办法”,是指你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将原对被拆迁居民实行的以实物补偿的方法改为以货币补偿(或既可实物补偿也可货币补偿)的方法。 对上述房地产企业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已征收营业税的,应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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