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规定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已报送1999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1999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加强对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的管理,请国家林业局在总免税进口计划下,制定季度计划,并在季初15日前将本季度计划同上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审批的进口清单一同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附件:国家林业局1999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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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进口种苗名称 │种子(吨) │ 苗木 │ 球茎 ┃
┃ │ │ │(万株)│(万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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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根插枝及接穗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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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果、干果种子苗 │70 │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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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松、杉、柏类种子 │56.6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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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桉、相思类种子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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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棕榈、漆、槭类种子 │105 │326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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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郁金香种球 │2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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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百合种球 │200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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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唐菖蒲种球 │2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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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三叶草子 │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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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羊茅子 │8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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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早熟禾子 │8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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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黑麦草种子 │5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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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狗牙根种子 │2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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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剪股颖种子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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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草坪种子 │3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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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花卉种子(苗、球、茎) │641.7 │5319│4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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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475 │1106│160 ┃
┃ │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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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250 │1480│20 ┃
┃ │繁殖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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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5536.9│9547│2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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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序号是财税字[1996]30号文所列清单的序号。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