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规定,对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如何办理免税手续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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