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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344号 发文日期:1999-05-27 阅读次数:202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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