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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0]990号 发文日期:2000-12-06 阅读次数:258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吉林)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0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提取最高限额为7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2000年向下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二提取最高限额2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运代理总公司2000年向下属企业按营业收入2%提取最高限额121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的下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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