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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日本国居民李梅取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403号 发文日期:1999-06-08 阅读次数:219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国籍的外国居民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鲁地税发[1999]36号)收悉。李梅系中国国籍,1989年定居于日本国并成为日本国居民。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李梅从日本北神清理有限会社(潍坊市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的原外国投资者)受让潍坊市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5万美元的外方股权(占30万外方股权总额的25%)。关于李梅受让该外方股权后,从潍坊市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股息的税收待遇问题,根据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第五条第二款"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如李梅能提供其华侨身份的有效证明,可参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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