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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