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200号 发文日期:1999-07-01 阅读次数:250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1999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业已出口并办理完毕退税手续的煤炭,其退税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已出口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煤炭,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四、对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出口的煤炭,仍按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政策。
  五、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办理出口煤炭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