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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474号 发文日期:1999-07-11 阅读次数:204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紧急请示》(京国税[1999]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明确:“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所称维修单位仅指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大修厂,化工等生产企业仅指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及所属化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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